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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安徽商会章程( 草 案 )
2016-07-12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正式名称为:扬州市安徽商会(英文名称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Yangzhou City)。

第二条 本商会由安徽老乡及其在扬创办、组建、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                            ”,即秉承徽商精神,团结全体安徽籍在扬企业,为实现天下徽商的复兴梦想不懈努力。

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扬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安徽企业和商人来扬发展,并为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地贡献。

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扬州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徽商和扬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安徽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扬州市安徽商会接受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领导,接受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扬州市安徽商会办公地址在扬州市          路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安徽在扬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地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会务工作动态,介绍安徽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安徽和扬州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扬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安徽与扬州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安徽工商界人士来扬投资创业,充分发挥两地经济技术合作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扬州和安徽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扬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票务代购、代办商标注册等各项服务。

(七)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扬州经商的安徽籍商人,或者安徽籍商人、安徽籍人或安徽企业在扬州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安徽企业驻扬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应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两年不交会费的会员,本商会可以将视为自动退会,并可以在商会网站及报刊上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经扬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事由可申请批准延长一年。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顾问若干人,监事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监事会成员若干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实行轮流制,任期四年。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六)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

本商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根据情况可授予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称号,原则上是党政军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扬州市民政局和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扬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扬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扬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扬州市安徽商会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扬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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